安徽新闻 池州市 宣城市 六安市 滁州市 宿州市 阜阳市 黄山市 安庆市 铜陵市 淮北市 马鞍山市 淮南市 蚌埠市 芜湖市 合肥市 亳州市
地方网 > 安徽 > 安徽新闻 > 正文

宣城市出台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宣城日报 2016-10-17 00:00   https://www.yybnet.net/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精神,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结合宣城市实际情况出台了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165号令)、《宣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6号令)就有关具体事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从业残疾职工名册及联系方式、就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和伤残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按照分级审核原则,报所在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确认。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每年6月底前,市、县(市、区)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单位核残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主管地税机关。

二、申报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由各级地税机关实行按年征收。残保金每年7月至12月为集中征收期。具体要求如下:

(一)应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不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作残保金零申报;

(三)免征残保金的。符合以下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作免征申报并进行减免备案。免征条件如下: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上述用人单位可通过安徽省地税局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当地办税服务大厅上门申报,填报电子或纸质申报表(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减免、缓缴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按分级管理的审核原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减免或者缓缴申请表,申请残保金减免或缓缴。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宣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上一年度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进行复审并于每年7月31日前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的8月20日前将核定结果反馈同级地税机关。

四、催缴、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少申报、申报不缴纳或申报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残保金;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在征收期结束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传递逾期未申报缴纳残保金户型清册,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5月30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5〕2033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保障金由县及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肥省属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其他单位(含中央、外省市单位),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省内跨地区经营矿产类企业,独立核算的实行属地管理,非独立核算的由各矿产(集团)公司集中缴纳。

三、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的征缴渠道和时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五、保障金实行省与市县按2:8比例分成。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和同级国库。

六、保障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库时,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1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支出时,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11“残疾人事业”。

七、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联合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公告一次。

八、《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社[2011]74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级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4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0]226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2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1074号)及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2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9月9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新闻推荐

8个重点项目集中入驻宣州工业园区

宣州讯月日,宣州工业园区举行了8个重点项目集中开工、竣工、投产仪式,宣州区相关领导和企业负责人参加仪式。据了解,8个项目中,3个项目已开工、3个项目主体竣工、2个项目已投产。3个开工项目分别为安...

安徽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安徽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猜你喜欢:
靠近 扶助 温暖2016-12-23 00:00
评论:(宣城市出台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频道推荐
  •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清理“僵尸企业”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 合肥虾市转冷“量价齐跌” 今年市场上以本地小龙虾为主,与往年相比售价下降20%左右
  • “00后”,书写不一样的青春
  • 乘地铁 学国家安全知识
  • 消费市场发展稳中向好
  • 热点阅读
    文牧野: 我一直追寻着真实与真诚... 王阳:《人世间》让人思考什么是活着... 国潮那么潮
    图文看点
    乡里乡亲
    张庭夫妇公司被认定传销 举报者:担心... 电影《花渡好时光》定档 回乡青年演... 从《少年》《下山》《踏山河》到《孤...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