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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人们通俗称为“民告官”。在全省法院去年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近二成。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准确及行政案件应诉不力等,成为行政机关

来源:安徽日报 2016-11-23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李晓群

行政诉讼助力维权

城乡建设部门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判赔偿违约金;交通运输部门逾期未公开信息,被判违法……在省高级法院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安徽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中,不乏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例。

因房屋被征收,2014年11月,淮南市民李某某与淮南市潘集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潘集区建委给予李某某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等合计33万元。然而潘集区建委在支付补偿款10万元后,剩余23万元补偿款逾期未予支付。李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潘集区建委给付其补偿款23万元及违约金18.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依约履行义务后,潘集区建委即应向其支付约定的补偿款,对李某某要求潘集区建委给付23万元补偿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判令潘集区建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某某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自建房补偿款23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行政协议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本案所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即是典型的行政协议,法院将其作为行政案件审理,判决行政机关支付补偿款和违约金,保障了行政协议的履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监督和促进了行政机关诚实守信。

在刘某某诉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中,原告刘某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于2014年6月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向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申请信息公开。因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对方答复,刘某某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以行政主体建立的网络平台为媒介,该网络平台为行政主体所掌握和控制,对其运行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平台反馈情况、行政主体通过平台接受申请情况等,作为申请人的原告不可能掌握,被告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遂判决确认被告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的行为违法。

当前,电子政务迅速发展,极大提高了行政效率,方便了人民群众。承办法官表示,电子政务模式下,行政机关如何建设维护好网络平台、如何完备相对人申请事项登记制度、如何与相对人沟通交流并及时回复其申请等,均是需要重视并加以解决的课题。本案对于电子政务模式下行政机关如何作为,具有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缘何败诉

《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显示,2011年到2013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年收案数总体平稳,略有下降。从2014年开始,案件进入快速增长期,2014年一审行政案件同比上升 14.15%,2015年同比上升60.4%,呈现“井喷”式上升态势。省高院副院长周榕预计,行政案件这种超常态的增长将持续3年左右,此后将进入平稳增长阶段。

据统计,2014年至去年,在全省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1806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6.9%,其中 2014年败诉率为 14.3%,去年为18.75%。周榕表示,造成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有的行政机关不遵守或者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导致行政行为存在程序瑕疵甚至程序违法。在行政处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等行政行为中,程序违法问题较为突出。

行政行为证据不充分。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注重收集证据、不及时固定证据,或者收集证据不规范、不全面,或者对事实和证据审查不力,缺乏必要的核查,导致被诉行政行为因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败诉。

适用法律不准确。对行政管理事项定性不准,引用法律错误。有的对法律适用规则把握不准、对新旧法律法规如何适用理解错误,不能正确选择适用法律;有的引用法律不明确,没有具体到款、项、目;有的甚至还引用已经废止的规章,作为执法的依据。

行政不作为依然存在。行政不作为,在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中表现较为突出。2014年至去年,全省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达100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5.53%。

执法主体不规范。目前仍然存在事业单位、主要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作为执法主体。如有的地方政府成立事业编制的“征收办”“安居办”等并不具备行政职权的非政府组成部门,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其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旦发生纠纷,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行政案件应诉不力。有的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意识不强,不积极提供书面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不高,有的指派不了解、不熟悉案情或者法律知识缺乏的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以致在庭审中不发表或者不能充分发表意见。

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拓宽了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加大了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强化了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行为的惩戒制裁措施,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等新的内容。

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逐渐转变观念,不再把“民告官”视为对立面、避之不及,而应以一种更开放的心态积极面对,把它当作是政府与公民沟通的有效平台,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周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新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和培训,促使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新 《行政诉讼法》的内容,以及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规范执法意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规定,由此,这类诉讼请求会不断增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加大清理力度,将制定程序不规范、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及时废止或修改,同时提高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质量,避免在一并审查时败诉。周榕认为,应当完善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制度。重大决策的出台、重大执法活动的实施,应由政府法制部门就其合法性提出意见;可以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协议、行政合同的法律性问题,也应当由法制部门把关,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省高院此次发布的《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显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房屋登记、治安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仍是行政案件的高发环节。为此,应重点加强和规范这些管理领域的执法工作,强化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办事,执法效率应服从于执法公正,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裁量合理,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纠错功能,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严格按照法定条件、范围和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避免行政复议不作为;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正当性的审查力度,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将行政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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