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在本地务工,最近数月给李先生干些零活,1月初的一天,在李先生家干活时被货物砸伤,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王先生想咨询本报律师团,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黄伟(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李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王先生作为成年人,在事故发生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而未尽到,在该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王先生的赔偿责任。
所以王先生受到的人身伤害责任承担问题,应当根据双方具体过错程度来综合判断。如双方协商不成赔偿问题,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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