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陶伟) 5月29日,《安徽省公证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根据《条例(修订草案)》,安徽省公证机构或将可聘用公证助理,公证机构可在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服务。
《条例 (修订草案)》对公证书复查和复查争议投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公证机构收到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复查申请后,应当另行指派公证员进行复查,并在30日内作出复查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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