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郑某、吴某及龙某、郭某、梁某同在广东省东莞监狱十二监区服刑。郑某于2014年7月21日入十二监区服刑,余刑为无期徒刑;吴某于2013年10月25日入十二监区服刑,余刑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4年9月份后,郑某向吴某提出采用被单、绳子做降落伞,待刮大风时从监舍楼顶天台上“飘”出监狱围墙的越狱方法。后因觉得该方法无法操作,郑某又向吴某提出纠集同监区服刑人员,使用监区劳动工具作为武器,暴力劫持狱警作为人质乘机逃离监狱。尔后,郑某、吴某多次拉拢和煽动龙某、郭某、梁某等同监区的服刑人员越狱。至2015年2月8日,因吴某与郭某产生矛盾,暴露了越狱的计划,被狱侦部门查获。
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组织越狱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前罪余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吴某犯组织越狱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前罪余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关键在于认定郑某、吴某是否构成犯罪,两人虽然未能着手施行,但有多名证人证实郑某提出越狱,与吴某密谋纠集同监服刑人员使用监区车间劳动工具作武器、暴力劫持监区管教民警作为人质的越狱方案,郑某也多次供认在案。且郑某指使吴某纠集其他同监服刑人员,通过言语试探、诱惑、鼓动同监区的服刑人员越狱,是为实施组织越狱而制造条件。案件中因服刑人员之间纠纷暴露犯罪计划的意志以外原因而使得郑某、吴某未实施越狱实行行为,但两人试图挑选、纠集、鼓动他人为越狱做准备,属于制造越狱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两人行为均构成组织越狱罪(预备)。
整理:记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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