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澜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贵我双方于2018年7月1日签订了东方广场4#楼1302室、1303室、1304室、1305室《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壹年(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合同约定应于2018年12月10日向我公司支付下一期租金壹拾肆万肆仟元整(144000元)。我公司多次催要,贵公司述称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希望缓交下一期房租。我公司同意并要求贵公司提供了落款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的《承诺书》。现承诺支付期限已届满,贵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而且贵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3月25日亦失去联系。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款以及《承诺书》的约定,贵公司违约在先,即日起我公司解除与贵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由贵公司承担。
目前我公司已向派出所报案,自函告之日起三日内请贵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与我公司联系,处理解除合同善后事宜。否则我公司将按合同约定强行清场,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4)款的约定,由此造成的公司及个人经济等所有损失均由贵公司承担。
特此函告。
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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