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下月实施
本报讯(合建宣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姜志远) 5月1日起,《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按照新条例,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公告。
根据条例,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同时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燃气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八时至二十时之间进行。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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