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的房屋归小张所有。离婚后小王去了外地,两人失去了联系,小张独自拿着离婚证和协议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能直接办理吗?
首先,我们来看看哪些不动产登记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因此,持离婚协议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并不在条例列举的单方申请情形之中。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可以事后修改或撤销。离婚协议并不具备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政府出台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所具有的公示效力,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持离婚协议的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应予以办理。
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即便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动产归另一方单独所有,由于离婚分割协议本质是一个民事合同,该约定并没有导致不动产的物权发生变动,该不动产仍属双方共有。只有共同申请办完转移登记,不动产才真正归另一方单独所有。
约定不动产归另一方单独所有的离婚协议即便经过公证,当事人一方也不能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因为,公证仅仅是强化了离婚协议的效力,强化了协议的真实性,但真实有效的协议和公证本身并不能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虽然《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当前,很多夫妻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仅仅约定了不动产的归属,但往往没有及时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以后可能引发矛盾。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除了加强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法律知识普及外,登记机构可与民政部门多沟通,让民政部门提醒当事人,及时根据离婚分割协议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胡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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