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莹莹通讯员熊彬)节约能源,从一点一滴做起。8月26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相关条款及表述,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节能工作需要。今年,《条例》迎来修订。目前,省司法厅就修订草案意见稿面向公众征询意见。
意见稿提出,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社会参与原则;实行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和节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与原《条例》相比,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工业领域的节能,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纳入进来,并增加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内容。所谓重点节能单位,即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或者省、市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未完成节能年度考核指标、能源利用效率低、节能措施不落实、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节能设备能源效率监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此外,意见稿突出加强节能工作源头控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和淘汰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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