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一直备受关注。记者昨天从省住建厅获悉,该部门起草了《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5月15日前,市民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向该部门进行反馈。
卖房前须结清维修资金
按照《征求意见稿》,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综合造价为基数,按照每平方米5%~8%的比例交存。
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可由业主及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或利益相关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尚有节余的,应当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业主转让物业时,未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支用主体视小区情况而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支用维修资金时候,不同小区有不同的主体。实施物业管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通过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通过后实施。
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通过后实施。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组织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通过后实施。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胡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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