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市民牛女士今年67岁,有两个儿子,老大与老二几年前就为以后赡养她和老伴达成了一份协议,他们商量好她由老大赡养,老伴儿由老二赡养。在此期间的所有花销以及丧葬费用均由他俩各自承担。去年,牛女士的老伴儿去世,期间,老二遵守承诺,承担了所有花销。可是最近老大却表示不想独自赡养她,她找到老二,老二说他按照之前的协议孝敬了父亲,母亲自然应该由老大赡养,现在又让他和老大一起赡养,这不公平。牛女士咨询本报律师团,儿子们的这份赡养协议合法吗?她是不是只能向老大主张赡养费?
刘政(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女士咨询的事情主要涉及多个子女为赡养父母达成的赡养协议的效力问题。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赋予了赡养人就履行赡养义务进行约定的权利,但这种权利行使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需要征得老年人的同意;二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牛女士两个儿子签订的分别赡养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的分别赡养协议是老大与老二就将来赡养父母所做的安排,赡养义务是专属于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的义务,该义务具有身份关系,不具有转让性。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赡养义务之债属于赡养人的内部约定,不能约束被赡养人。分别赡养协议本质上免除了子女对另一父母的赡养义务,与法律规定的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相违背,所以应当认定为无效。牛女士可以要求老大和老二尽赡养义务,但鉴于老二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牛女士履行赡养义务时,应当予以考虑酌减。(记者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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