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如今,一些骗子为方便行骗,往往给自己编造一个名头,摇身一变成为“山寨领导”“山寨专家”等等,没想到,近日有人冒充起本报的实习生,在外采访“收费”,招摇撞骗。
一位社会人士向本报提供了微信聊天截图,表示有一名自称目前在《大江晚报》实习的人员,向他提出了采访收取2000元费用的要求,引发了他的质疑。“你叫什么名字?我看大江晚报微信没看到有实习生的名字啊?”面对怀疑,这位“实习生”表示:“你不知道,内部还没有通过试用期,不公布名单。”对于2000元的采访费,这位“实习生”还装模作样地解释说:“你有缴纳自由,我们没有硬性要求。”
针对以上骗局,本报在此声明,本报记者从事正常新闻采访活动均不收取费用,并出示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新闻记者证。实习生采访会由专业记者带领从事新闻采访活动,请社会公众对于自称媒体人员又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同时索要采访费用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
记者是在媒体中从事采访和报道工作的人。这一职业行为受到国家保护。对于记者的身份,国家有明确规定,“假冒记者是违法行为”“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将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正规媒体人员实施诈骗,将面临何种惩处?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的沈楚雄律师表示,这种行为属于诈骗,违法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诈骗钱财“数额较大”,达到5000元的,就触犯了刑法。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利用电话或者网络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超过3000元就构成诈骗罪。”沈楚雄表示。
由此可见,冒充正规媒体人员,通过诈骗赚钱,“后果很严重、代价很惨重”,我们奉劝“山寨记者”们及时收手,也希望社会公众发现有此类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我们将依法维权。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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