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玲、涂术强:
2014年3月10日我行与你二人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工行安康汉滨支行【02607000052014二手贷0000035】)。我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你二人贷款,但你二人没有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截止二○一七年八月八日,已累计出现十期逾期,依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条件成就,现我行根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14.1、14.2条的约定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宣布提前解除与你二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以此公告通知你二人清结未清偿的贷款及利息。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131号
联系方式:0915-8105709、1308480988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汉滨支行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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