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5月22日,在宁陕县皇冠镇河心堡村的一个农家院内,响起了庄严的法槌声。宁陕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时,考虑到70岁的王某年龄较大,王某和龙某居住地距法院较远等因素,驱车100多公里到当事人家门口开庭。
王某与龙某相邻而居,原本和睦相处。2008年6月,为便于出行,二人商定共同修通到村道的山路。其后,龙某外出打工。2012年4月,王某想雨天时泥泞的道路通行不便,即垫资6100元将到户路水泥硬化。龙某回来后,王某向其索要3050元铺路费用遭拒,双方引发纠纷。经村委会、皇冠镇司法所调解无果,2015年5月,王某向宁陕县人民法院起诉。
审理中,王某坚持要龙某承担一半修路费用。龙某认为,王某硬化水泥路属私自行为,他并不知情,且支出的费用无法核实确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要求。调解中,法官指出,龙某共同使用道路,应当承担硬化路面的部分费用,但王某应该出具相关花费的证据。在王某缺乏证据证实花费的情况下,龙某只同意承担480元运费。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当庭达成一致意见。但通过上门开庭,两家的紧张关系得到初步缓解,对庭后的进一步调解及裁判起到了很好的铺垫作用。 (文中均系化名)
本组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高菊 通讯员 马红娟 刘莉 曾艳 张雷虎 晁俊杰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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