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按照国家鼓励养殖政策要求,林红与宁陕县城关镇关二村的8家农户签订30年土地租赁合同,发展林下土鸡、生猪养殖业。2011年3月,林红申请注册成立了野化养殖专业合作社。
2015年3月,合作社增加投资,决定对圈舍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施工中遭到两户村民阻止。紧急之下,合作社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害。
法官快速到现场调查。在合作社内,村民情绪激动地说,合作社林下养鸡这几年,私自砍伐松树、超出合同范围修建鸡舍,造成自家林地的许多松树枯死,且土地租赁费过低,要求解除合同。
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认真查看了林下养鸡范围内的松树现状,对鸡舍的占地面积进行了实地丈量。
在查清基本事实、摸清矛盾根源后,针对合作社投入及使用林地现状,法官对双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初步意见,合作社在合同范围内修建和改造圈舍,并对村民的合理损失进行适当补偿,村民应保证合作社正常施工。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的矛盾得到了进一步缓和,均表示认同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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