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业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农村土地纠纷成了村民热议的话题。近日,宁陕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时,针对群众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相关知识的盲点和误区,法官及时深入到纠纷地宣讲法律知识,平息了一场纷争。
1983年,宁陕县某镇村民王东承包集体自留山一块。1996年,王东全家搬至河南省居住。1998年,村委会与其他村民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包含了王东原承包的自留山。2015年8月28日,王东在向村组反映情况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并返还林地。
宁陕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时,发现村民之间对抗情绪激烈。法官慎重考虑后,赶往村民居住较集中的地方,临时搭起讲台,进行普法教育,现场讲解土地承包法及农业土地确权政策规定,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及帮助。法官指出,承包农村土地(含林地)应与土地所有者村集体在法定程序的基础上签订承包合同,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经营权取得后即受法律保护。在1998年第二轮承包、2003年延包过程中,村集体收回、调整及另行发包承包地均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尊重和维护历史现状;承包户在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应合理尽到承包人的管护职责。通过法官细致讲法,最终消除了村民间的对抗情绪,化解了一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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