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09年8月,安庆市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得知胡女士求租房屋后,便主动联系胡女士并带她看了一套房子。8月19日,该公司在没有与胡女士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或合同的情况下,收取了胡女士中介服务费2950元、房屋定金2050元,并出具了两张收据。后胡女士经了解得知,该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极不规范,便决定不再通过其寻找房源。胡女士找到该公司要求退还所交的5000元,但遭到拒绝。胡女士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任何文本,没有形成租赁房屋的事实,该公司没有依据收取该笔费用,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5000元。
韦国律师点评: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建立在促成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房地产经纪公司未促成胡女士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故无权收取中介服务费及房屋定金。据此,法院判决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胡女士中介服务费及房屋定金共计5000元。
案件整理:
竹飞 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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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实
安庆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安庆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