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今年27岁的罗某是贵州省紫云苗族人。2009年6月28日0时许,罗某应朋友谢某之约到安庆市某酒吧包厢内喝酒,喝着喝着,酒有点多了,他看见包厢内电视机播放的MTV里的女演员很漂亮,以为是真人,伸手触摸不着后非常生气,当即拿起话筒用力朝电视机屏幕砸去,将包厢内一台价值5130元的长虹牌47寸液晶电视机砸坏。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罗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是在酒醉后精神迷糊的情况下才打烂电视机的,不是故意毁坏财物,是初犯,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韦国律师点评:被告人罗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较大一般是指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一般是指20000元以上,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受刑罚处罚,罗某虽然醉酒后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况且这种能力的减弱完全是罗某放纵自己造成的,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下毁坏公私财物不影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
案件整理:
竹飞 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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