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报记者 杨宏伟
“2008年7月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了部分购房款,购房合同上清楚地写了开发商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交房,可开发商却逾期交房。购房户认为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开发商却不同意。”日前,家住大观区石化大湖新村的陆女士等购房户向本报热线反映她们在购房时与开发商为此发生纠纷。
陆女士说,2008年7月3日,她与安庆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开发公司在开发区中兴大道附近开发的左岸名居商品房一套,房价为40多万元。
“因为购房合同上写得很清楚,开发商交房的日期是2009年12月31日前,逾期未交房开发商应该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陆女士对记者说:“可到了交房时间,开发商无法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问其原因,开发商却称,因为有关部门在审批环节上拖延了(备案)时间。”
“拖延了(备案)时间是开发商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事情。我们在购房时,是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既然开发商不能按时交钥匙,开发商就应当履行合同,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购房户嵇女士对记者说:“今年4月底,我们才接到安庆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寄来的‘拿新房钥匙\’的通知。当我们找到开发商要求算出违约金,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时,开发商却不同意。”
“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陆女士对记者说:“5月16日,开发公司召集了几十户不愿拿钥匙、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的房主,给了一个初步(协商)意见:按照购房总金额的比例,给予每户一定数额的补偿。因为补偿数额与合同上的违约赔偿相差太大,我们都不同意,希望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履行违约责任。”
“其实我们也很冤,造成目前状况的原因,责任不完全在我们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庆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汪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左岸名居实际在2009年12月底就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五大建设主体及业主代表验收合格,但该项目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一事迟迟未决。因为相关部门的原因,造成了这笔钱(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无法及时缴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也就被推迟了三个月才拿到手,从而造成今天这个我们不愿看到的局面。”
汪经理又解释说:“合同约定是工程验收合格交房,左岸名居工程是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不影响交房,公司在2010年元旦后就组织交房,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是迟了一些天,当时有300多户已收房,有的已入住过了春节,但现在还有几十户认为在未解决好这事前不愿拿钥匙。”
记者从汪经理提供的这份“备案表”上看到,左岸名居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09年12月,汪经理称,这份“备案表”是2010年4月21日他们公司才拿到手的。据了解,如果没有这份“备案表”,购房者是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的。
汪经理向记者介绍说:“目前,我们已拿到这份迟到的“备案表”,交房工作正在协调进行。对于不愿拿钥匙,要求我们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赔偿的客户,我们正在进行协调中。我们考虑要对所有客户同一标准处理此事,对所有房主做出承诺,按照购房金额,分别给予一定的补偿。但目前还有房主不同意,协商工作还在进行中,我们希望未拿钥匙的购房户能体谅我们的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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