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治安处罚法》等规定:条例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庆市政府规定:对构成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治安违法人员,一律实行治安拘留。无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烟花爆竹的属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设立烟花爆竹存储仓库危害公共安全的,属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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