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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刑拘4天该赔也得赔

来源:皖江晚报 2016-01-08 15:03   https://www.yybnet.net/

综合新华社央视报道 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多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既有法院错判、检察院错捕,也有公安机关违法刑事拘留、监狱违法不作为导致的国家赔偿,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决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有力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1监禁超期部分应当赔偿

【案情摘要】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对黄兴作出有罪判决,两次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02年8月,福州中院认定黄兴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5年5月,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黄兴不构成绑架罪,黄兴于当日被释放。

自1996年6月被羁押至2015年5月获释,黄兴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936天。扣除其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的3年刑期,其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天数为5841天。【处理结果】

黄兴与福建高院达成赔偿协议,福建高院支付黄兴人身自由赔偿金128余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8万元,并为黄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典型意义】

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黄兴绑架罪被撤销,应当认定为再审改判无罪。因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黄兴对超期监禁部分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明确违法刑拘判断标准

【案情摘要】

因行车发生纠纷,杨永平叫来陈伟国、刘钱德等人,将胡群力等人打致轻伤、轻微伤。陈伟国、刘钱德被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解除对二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撤销刑事立案。【处理结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

犯罪的,可以先行刑事拘留,陈伟国、刘钱德不属于上述情形,因而桐庐县公安局将刑拘二人的主要证据不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桐庐县公安局赔偿侵犯二人人身自由权4天的赔偿金。【典型意义】

法院审查判断刑事拘留决定是否违法时,既要对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要对采取该强制措施的条件是否合法进行实质审查。

3超期不诉视为程序终结

【案情摘要】

2012年7月,朱升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被提起公诉。2013年1月,徐闻县检察院撤回起诉,徐闻县公安局撤回该案。同年2月,县公安局对朱升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处理结果】

2014年7月,朱升机向徐闻县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徐闻县检察院以刑事诉讼程序未终结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朱升机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湛江市检察院认为,徐闻县检察院撤诉后逾期没有依法对朱升机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视为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徐闻县检察院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4.1万余元,为朱升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典型意义】

赔偿请求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后一年多,原案仍未依法作出终结性结论,导致不能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复议机关依法认定原案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保障了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4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纠错

【案情摘要】

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逮捕,后被取保侯审。2007年7月,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2011年7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处理结果】

程锡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法院逾期未作决定。程锡华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安庆中院以大观区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驳回申请。程锡华检察机关提出赔偿监督申请。经安庆市、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大观区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为程锡华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典型意义】

安庆中院仅评价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程锡华人身自由权,未对前期的拘留、逮捕羁押行为进行评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后置吸收赔偿原则。安徽省检察院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安徽高院依法纠正原违法不当的赔偿决定,维护了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

■新闻延伸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疑罪从挂”受害人有获国家赔偿的权利

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认为,此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刘合华认为,司法解释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具体而言,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据悉,此司法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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