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卓胜龙李恒圆报道 阿辉(化名)与被告阿丽(化名)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在婚姻存续期间,阿丽与阿勇(化名)同居,阿辉发现妻子的出轨行为后便与妻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归阿辉抚养,阿丽向阿辉一次性支付10万元抚养费,并自愿赔偿阿辉20万元,阿勇自愿代阿丽支付抚养费、赔偿款合计30万元。
可是,在阿辉与阿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阿丽与阿勇并未付款,阿辉于是向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二人共同支付其赔偿款30万元。
近日,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阿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阿辉损害赔偿金20万元,驳回原告阿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宜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辉与被告阿丽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但被告阿丽在与原告阿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阿勇同居,并导致二人离婚,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请求被告阿丽支付20万元的损害赔偿,系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庭审中,被告阿丽也表示自愿支付离婚协议上约定的金额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阿丽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30万元赔偿款中实际包含了10万元的子女抚养费,该案系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0万元抚养费不属于该案的处理范围,原告可另行提起诉讼。因离婚过错赔偿系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问题,故原告要求被告阿勇共同支付20万元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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