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李蕊报道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乔某诉被告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判决变更。
经查,原告乔某系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村民。2015年8月6日16时25分,被告接到第三人汪某报警称:2015年5月底的一天,乔某在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一饭店内,公开诽谤自己与李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受案后,进行调查取证,对上述事实予以了认定。2015年9月4日,被告对乔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0月1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被告的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相互间能够印证原告乔某诽谤第三人汪某的事实存在,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予以治安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罚决定亦依法履行了受案、取证、告知、裁决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但行政拘留是短期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是对自然人最严厉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应慎重适用。该案中,原告乔某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社会危害程度不大,被告适用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过重,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应予变更。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变更处罚为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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