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余浩报道 安庆市一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认为是警方出警延误耽搁医治所致,遂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院,要求被告依法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50万元。日前,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原告鲍克盛、鲍勤诉安庆市公安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
原告称,2014年1月7日晚10点多钟,胡惠琴(鲍克盛之妻、鲍勤之母)在安庆市开发区盛塘湾路康莱特小区大门附近发生车祸,肇事三轮车逃逸,一过路司机立即打110电话报警,可是直到次日凌晨4点多钟,民警才到达现场。原告认为,胡惠琴死亡的重要原因,是民警出警延误6个多小时耽搁医治所致,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依法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辩称,胡惠琴发生车祸的时间是2014年1月8日凌晨4时3分,而非2014年1月7日晚10点多钟。安庆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民警接安庆市公安局110指令后,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警,并先于120急救车到达,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本案的焦点是:胡惠琴究竟是何时发生了车祸?公安民警是否及时处警履行了法定职责?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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