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胡芳程欢报道 小伙用假手机调包真手机,案发后被以盗窃罪论处。6月1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盗窃一案,法庭以犯盗窃罪,单处其罚金6000元。
经查明:2015年12月27日15时许,陈某在安庆市孝肃路与双井街交叉口处与被害人买卖手机时,趁被害人不备,用自己的一部假手机换取了被害人的一部iphnoe6s手机(经鉴定,价值5855元)后逃离现场。同年12月29日,陈某主动到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8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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