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丁芳芳 记者周国庆)22日,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因车主王先生忘记为爱车续保交强险,而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使王先生需自行承担高额赔偿金。
今年年初,市区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小型客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小型客车车主王先生对本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伤者陈小姐在治疗结束后,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
经主审法官核实证据后,认定陈小姐合理损失合计共12万余元,其中,有11万余元本应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但恰恰该起交通事故发生时,王先生的车辆处于脱保期,全部赔偿款只能由王先生自行承担,这让他追悔莫及。
“交强险”条例主要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法官提醒,开车一族需定期为自己的爱车选择购买交强险及其他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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