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祁隽 记者周国庆)9月5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男子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底,被告人佘某某在安庆市迎江区孝肃路某饭店二楼开设一家赌场,购置具有赌博功能的便携式“明星97”游戏机20台,雇佣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赌场负责收银和提供“上分”服务。该赌场具体赌博方式为,参赌人员通过现金购买该赌场设定比率的分值上机操作进行游戏,经过选定赔率、以小博大,退分则按收银上分的比率兑换成现金。
2015年11月6日15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扣押赌博工具便携式“明星97”游戏机20台及账本5本。2015年11月19日,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案审理过程中,该院委托司法部门对佘某某进行社区影响评估,经评估,司法部门认为佘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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