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芳 程欢 周国庆)10月14日,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汪某某、施某某盗窃一案,法庭对两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0元,责令被告人汪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
经查明,被告人汪某某、施某某均曾因犯罪多次受到刑法处罚。2016年1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汪某某至安庆市孝肃路市立医院后门口公交站台,在被害人王某某上公交车时,盗走其钱包,内装有现金5100元、身份证等物品。另其伙同施某某在宜城路老汽车站、市立医院后门口公交站台,分别趁他人不备,盗走手机2部,价值合计2398.74元。
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汪某某、施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当场在施某某身上查获2部被盗手机,现已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某、施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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