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进)日前,安庆中院对潜山县商务局原局长林正球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林正球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林正球在担任潜山县商务局局长期间,收受他人所送现金、购物卡 (券)共计价值105800元。归案后,林正球检举了叶某某有关问题的线索。随后,潜山县检察院决定对叶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而林正球据此而构成立功。案发后,林正球已全部退赃,法院酌情对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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