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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住了70年仍被视为“外来户”违法“村规民约”剥夺村民集体福利待遇,如事宿松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3-07-30 11:2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违法“村规民约”剥夺村民集体福利待遇,如事宿松

政府征收出嫁女承包地,让村民制定分配方案,可是,很多方案都剥夺了出嫁女享受征地款的权利,此类问题屡见不鲜,本报也报道过。近日,记者遇到更为荒唐的征地款分配方案——在本村已定居76年,村民却认定其为外来户克扣了征地款。

这事就发生在宿松县东北新城管委会玉龙社区高大屋自然村(这个自然村共10个村民组,1200多人)。

前不久,当地政府征收高大屋自然村土地,用于建设职业学校。征收面积100亩,除了19亩山场是这个自然村集体土地外,其余的都是农户承包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3.36万元。承包地的征地款已分配到户,可集体土地征地款分配时,却出现了问题。

分配征地款时,新城管委会充分尊重并发挥村民民主自治的权利,让村民自定集体土地征地款分配分案。该自然村的林场场长(多年前,该自然村成立了一个林场)、村民组长、党小组成员等人开会讨论,制定出了一套分配方案。该方案不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且很荒唐。

村民陈齐水就是这一方案的受害者。他告诉记者,他家以前是宿松县破凉镇的。从1937年开始,他父亲就定居在这里。 “我父亲自小在高大屋自然村长大,之后结婚,一共养育了我们兄弟三人。 ”陈齐水说,他们兄弟三人先后成了家,并分别生儿育女,现在,他们家共计15口人。最近政府征地,村民组只同意给5口人的征地款。 “一开始分配时,把我家当外来户,一分钱都不给,我找村里,才给了5个人口的,村里欺负我家是外姓,人少势力弱。 ”

记者在《关于高大屋征地款分配方案的公告》上看到:以户口簿为基础,凡是农业户口的,原则上可以分配到征地款。

公告其中有一条专门规定:根据高大屋会议记录的决议,针对祖坟山征地款,陈氏家族不予分配。除了这条规定外,还有不少违法条款。譬如,独生子女户家庭不能依法增加一个人份额的征地款。

村主任高六州说,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是由高大屋自然村决定的,这个自然村的村民几乎都姓高,村民认为,因这个山场是高家埋葬祖坟的地方,征地款应该给高家,陈家无权享受。为此事,他们从中调解了十几次,才给了陈家5口人的征地款,再多给,村民就不同意了。这样的分配方案是不对的,可他们也没办法,只能尊重这一村规民约,否则,村民就不同意征地。

作为征地方,当地政府为何不纠正这一违法分配方案呢? 7月15日,记者联系该管委会一位赵姓党委委员。他说,征地款分配方案由村民制定,他们只能指导村民合法合理分配,不能干涉。对此事,他们正在调解中。

近日,陈齐水说,征地款已打卡发放到他们家存折,他们家只分到5口人的,每口人623元,共计3115元。

如此荒唐的分配方案,又是因为尊重村民自治精神的说法导致的。村民自治是法律赋予村民的权利,但村民屡用这一权利制定出违法的分配方案,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却屡屡声称无法纠正。

问题到底出在哪儿?本报认为,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首先应高度重视征地款的分配工作,应提前介入,对村组成员行使村民自治权利进行指导、监管,及时纠错纠偏。对坚持不愿纠错的违法分配方案要大胆说不,停止拨发征地款。 “村民自治”不能是个“筐”,不能啥事都往里面装。

本报记者王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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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宿松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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