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蔡绿山
记者
周国庆)借款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新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仍不能还款,债权人遂将借款人和原担保人告上法庭。7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2年5月5日,程岭乡肖某因发展业务的需要,向家住许岭镇朋友何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肖某向何某出具了借条,约定2012年12月5日一次性还清。刘某作为程某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担保。
借款到期后,肖某因无钱还款,主动找何某要求延长还款期限。在未得到担保人程某同意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将还款的日期改到2014年12月5日。新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何某多次找肖某还款,但肖某仍不能还款。2015年6月8日,何某一纸诉状将肖某、程某告上法庭,要求肖某迅速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何某与肖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双方间的债权债务明确,债务人肖某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本案中,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人在签订借条时,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和保证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为连带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而何某在原还款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6月5日)没有要求担保人程某承担还款的担保责任,同时,债权人何某与债务人肖某把还款日期变更至2014年12月5日时,亦未经程某同意,故担保人程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官晓之以法理,动之以道理的情况下,经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借款人肖某一次性地履行了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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