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开展民生工程建设,确保党和政府的各项惠民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县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6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组织。在县民生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民生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考核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民生工程工作责任单位。
第三条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规范评分操作,公开考核结果。
第四条考核形式。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查看、随访群众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考核内容。根据县政府与各乡镇、各责任单位签订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考核民生工程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是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计划落实、任务完成、舆论宣传、监督检查、社情民意调查等。
第四条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实行百分制,由上、下半年考核和民意调查构成,上半年考核35分,下半年考核60分,民意调查5分。
第五条对年度民生工程工作获省、市级部门考核表彰的先进单位,在相关资料真实的基础上,总分各另加3分和2分。
第六条考核奖励等次设置:设一等奖5名和二等奖8名。
第七条对考核获奖的部门和单位,按“以奖代补”的形式,奖励补助工作经费。
第八条本办法由民生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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