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凌云讯
李某到陈某开设的早餐店吃早点,在李某要求陈某给自己添加汤水之际,陈某不慎将滚烫的汤水泼在了李某的手背上,造成李某中度烫伤。烫伤后,李某到医院进行治疗,但治疗基本痊愈后却留下了疤痕。为此,李某诉至凌云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诉称,自己到被告陈某开设的早餐店吃早点,陈某店内的各种设施应该合理地保障顾客的安全。陈某在给自己添加汤水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将自己烫伤,应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陈某自知理亏,但认为李某要求的数额过高。为此,凌云县人民法院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陈某自愿赔偿李某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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