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右江区讯
杨某龙、杨某飞在缓刑期限内,利用电子干扰器控制轿车车锁盗取车内钱财,近日被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今年5月1日,杨某飞在宾阳县某车行租赁一辆轿车后,从宾阳驾驶该辆车搭乘杨某龙及“阿二”、“阿九”(后二人另案处理)到百色市某景区停车场,经合谋,由“阿九”负责使用电子干扰器控制车牌号分别为云HYCxx9、桂ARExx6的轿车,致使该两辆车无法上锁,随后由杨某龙从车牌号为云HYCxx9的轿车内窃取了放置在车内的现金4900元,手机4部,平板电脑1台;由“阿二”打开车牌号为桂ARExx6的轿车门,窃取了放在车内现金5700元,手机2部。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电脑价值8000元。
另据了解,杨某龙、杨某飞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9日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这两人在缓刑期限内犯新罪,将面临数罪并罚。□农荟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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