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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适格 起诉被驳回

来源:广西日报 2015-08-19 08:07   https://www.yybnet.net/

■以案说法

陆彩琼

【案情简介】

日前,田东县法院以被告不适格并且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依法裁定驳回一起村民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的起诉。

2001年,原告向某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小组以原告已出嫁多年且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为由,取消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对此不服,多次请求乡镇府解决未了。2014年间,向某申请田东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2015年6月12日,田东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农仲字(2015)1号裁定书:因申请人向某于2007年才向县经管站提出解决其承包经营权问题,已经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两年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定。向某对仲裁裁定不服,以田东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田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田东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而成立的一个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调解仲裁机构,不是具有相对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原告以其作为行政机关列为被告,属于错列被告。同时,原告不服仲裁裁定向法院起诉的,应以原来的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原告以民事纠纷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错告。为此,田东县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向某的起诉。

【法理评析】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构,仲裁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应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本案中,原告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为行政被告,被告主体不适格。同时,原告不服仲裁委的裁决的,只能就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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