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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解读·婚内借款为何由一方承担债务

来源:安徽日报 2018-11-07 09:42   https://www.yybnet.net/

李安芳

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外举债,债权人起诉时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属常见,但审判结果须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固镇县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赵某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蔡某及其丈夫徐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结果如何呢?

法院查明,赵某与蔡某系朋友关系。蔡某以其朋友代某急需用钱为由,先后于2013年6月、7月、10月共计向赵某借款45万元,并由蔡某分别向赵某出具了借条。后蔡某陆续向赵某偿还借款18.4万元,余款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蔡某与徐某于2013年4月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登记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蔡某以个人名义向赵某借款4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扣除蔡某已偿还借款,蔡某依法还应对尚未偿还的借款26.6万元履行偿还义务,徐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借款虽发生在蔡某与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蔡某与徐某协议离婚时并未提及到上述债务。如按赵某的陈述,蔡某是为了给其子治病向其借款,而蔡某却故意隐瞒借款情况未告诉孩子的父亲徐某,双方协议离婚时也未提及对上述债务的负担,有悖常理;作为实际借款人的代某已出庭证实自己是上述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并证实徐某对此不知情。因此,徐某抗辩对蔡某向赵某借款时其不知情、该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成立,且赵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蔡某以个人名义向其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借款依法应认定为蔡某个人债务,故对赵某要求徐某按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借款为蔡某个人债务并无不妥,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的,认定为共同债务;借款时确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对方承认或债务人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认定为共同债务;借款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个人使用,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如遇借钱,要在多方核查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诚信度后再考虑是否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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