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怀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依法驳回原告葛传龙要求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蚌埠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0年6月份,原告葛传龙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并在太平洋蚌埠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车子买回后,他发现随着油价的上涨,养一辆车的成本也在不断地提高。对于他一个工薪阶层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支出。看到有不少人都在开“黑车”载客,他也想到了一条捷径,就是将车放在租赁公司。这样,自己要用的时候就将车从租赁公司开走,平时不用的时候就放在租赁公司,出租给别人收取租金。如此一来,既方便了自己,又挣得了一定数额的外快,真是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呢!
2010年10月份,葛传龙通过租赁公司将车辆租给刘某。刘某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本人也受了重伤,葛只得自己修车,共花去修车费25000余元。因与刘某约定在先,就是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他与保险公司就车辆的赔偿问题又达不成赔偿协议,葛传龙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擅自改变车辆用途的,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陆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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