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本报编辑部走进来一位中年妇女陈某,她告诉记者,十七年来她一直在信访,控告怀远县法院有关法官与其前夫伪造其签名,骗其离婚。她反映的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陈某说,她是怀远县马城镇人,1997年,怀远县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她与丈夫李某的离婚协议有效,该院予以确认。陈某指着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上的签名说,这些都不是她签的,陈某当场写了自己的名字,让记者与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上的签名做对比。记者认真看了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发现每个签名上都按有手印,于是就问她,签名上的这些手印是不是她的?她说手印是她按的,但由于她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那是法官在她意识不清醒时让她按的,不是她真实意思的表示。
记者随即联系了怀远县人民法院的葛院长,他向记者介绍,据他了解,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上的名字确实不是陈某自己签的,但手印是她自己按的。签名往往很难鉴定,所以往往笔录上都要加盖手印,1997年时,庭审的规范性跟现在比是有差距的,签名和手印都有同样的效力。
葛院长认为,签名和手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出现了签名和手印不一致的情况,怀远法院该如何处理此事呢?
葛院长说,怀远县法院绝不护短,现在该院已经启动听证程序,听证会会有两种结果,一是维持原有调解书的效力,二是认为原有调解书确有错误。说白了,就是对对或者错作出答复,作出之后,如果双方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韩律师认为,签名的效力要大于按手印的效力,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法律文书要签字确认,而并没有要求按手印确认,手印只是签名的一种补充手段,只有当当事人不会签名,或者由于健康状况等无法签名时才按手印。签名的复杂程度要远远大于按手印,签名必须要在当事人意识清醒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而按手印就不同了,在意识不清醒时,甚至是睡着时都有可能被强行或者偷偷按上,因此,签名的法律效力应该大于按手印。韩律师说,在本案中,陈某会写自己的名字,按照常理推断,她有签名的能力,为什么要找别人代签呢?这不符合常理。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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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怀远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