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律师事务所主任为承揽业务,向高速公路公司高管及财务人员行贿多达132万多元。 7月7日,记者从蚌埠获悉,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宋小林行贿一案,经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宋小林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今年45岁的宋小林,原在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工作。 2004年宋小林从单位辞职后,成立了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并任律所主任。 2014年1月,涉嫌行贿罪的宋小林被刑事拘留,而其行贿的主要对象是“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洁之”(另案处理)。宋小林与李洁之既是老乡,又是昔日同事。宋小林成立律师事务所后的第二年,李洁之便为其介绍一单大业务。 2005年初,安徽高速总公司以诉讼方式提出收回合巢芜公司高速公路经营权,路桥集团负责人王某找到时任安徽高速总公司财务处处长的李洁之帮忙,要求安徽高速总公司在支付合巢芜公司高速公路经营权补偿款时,将合巢芜公司所欠路桥集团的工程款从中予以扣划。因承接合巢芜公司的路面改造工程,合巢芜公司尚欠路桥集团3000余万元工程款。李洁之建议路桥集团以诉讼方式确定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并向王某推荐宋小林做路桥集团的诉讼代理人。后通过宋小林代理诉讼,路桥集团拿到工程款及利息等共计4000余万元,路桥集团按约向宋小林支付了30余万元诉讼代理费。2006年11月,为感谢李洁之的帮助,宋小林到李洁之办公室送去现金10万元。
除此之外,在2005年,为能够担任交通银行合肥分行常年法律顾问,宋小林请求李洁之出面,给交通银行合肥分行行长吴某打招呼,李洁之给予了帮忙。为表示感谢,宋小林又送给李洁之10万元。为请求李洁之在业务上继续给予关照,宋小林还曾于2008年送给李洁之10万元。宋小林送给李洁之最大一笔行贿款发生在2010年11月。此时,李洁之不仅是安徽高速总公司副总经理,同时还兼任下属企业“安徽幸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在李洁之的力荐和帮助下,宋小林成为幸运物流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并以每股1元的原始价获得幸运物流公司1%即200万元的股权,而此时股权预期价格是原始出资的2到2.5倍。为表示感谢,2011年春节前,宋小林在李洁之办公室送给其100万元。除向李洁之行贿外,宋小林还向安徽高速总公司财务人员索某行贿2.7万元。经统计,宋小林共向李洁之、索某行贿132.7万元。 (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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