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1.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2.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3.试点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固定业户)的,可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选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根据上级规定,不能在国税机关临时代开普通发票,应自行申请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自行开具发票。
4.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及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5.“五一”期间,全市各县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窗口和相关部门照常上班,纳税人可到当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或者电话咨询相关涉税问题。
特此公告
宝鸡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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