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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相关知识解答(三)

来源:北海日报 2016-07-22 08:11   https://www.yybnet.net/

十八、职工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想提取住房公积金,而单位因为缓缴没有正常缴存公积金,该怎么办?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的规定,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缴存人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为该缴存人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如单位暂无力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可申请不销户提取;缴存人主动放弃补缴权利的,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十九、单位要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经单位领导同意就可以吗?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的规定,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应经全单位2/3以上职工同意,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所以,仅单位领导同意是不能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十、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可以不一样吗?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的规定,同一设区城市应规定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二十一、签订购房合同后,能提取公积金用来交首付房款吗?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的规定,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房产证或备案合同。所以,仅签订购房合同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十二、为什么买地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房改办字〔2001〕9号)的规定,职工只能在建房行为实施时申请两年内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而买地还不属于建房行为,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十三、为什么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全部提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的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办理非销户提取的,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存一个月缴存额以上的余额。

二十四、某职工共有三套住房贷款,是否可按这三套住房贷款的还贷总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批复》(桂金管〔2008〕130号)的规定,职工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其中一套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所以,不能按多套住房贷款的还贷总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十五、以前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不够提取额度,现在多了能补提吗?

根据《关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及时限问题的批复》(桂金管字〔2004〕18号)的规定,职工以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当年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款后,从次年起每年或每隔几年可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或分期付款,提取时要提供当年或以往年度相关的还款或付款凭证。如申请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少于实际发生的贷款本息或分期付款支出,不足部分以后年度不再补提。

二十六、北海市租房提取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的规定,2015年7月30日,经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北海市出台了《北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办法》。北海市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标准是按照国家住建部和自治区住建厅规定的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确定方法,结合北海市的实际情况,参考广西区其他城市的标准来确定的:租住其他住房(含商品住房、单位提供住房等)的,每户家庭提取金额不超出实际房租支出,北海市区(含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缴存职工,未婚职工400元/月·户,已婚职工800元/月·户;合浦县缴存职工,未婚职工300元/月·户,已婚职工500元/月·户。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今后,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租住其他住房的提取限额适时进行调整。

二十七、准备自建房,但是土地是“大证”,报建也是多年前集体报建过的,像这种情况如果现在要建房该如何申请提取公积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为解决北海市上世纪90年代遗留下来的此类问题,我中心专门请示自治区住建厅,答复是:这种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报建然后再分割出售的行为属于住房买卖行为,应当按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处理。

因此,这种情况申请提取公积金需准备以下材料:1.经单位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2.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出示联名卡;3.提供购房合同、首付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或者提供房产证(法院判决书)和契税完税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4.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以家庭为单位;配偶方若需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以及按第1、2项内容提供配偶方的资料。

二十八、职工购买住房除了可以提取自己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以外,还可以动用父母或子女的公积金吗?如果可以,应该怎样申领?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以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北政发〔2015〕39号)的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缴存公积金职工购房,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申请提取购房者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和偿还住房贷款。以上亲属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单位证明等。

二十九、为什么不能把个人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还住房贷款?

目前,我中心正在进行数据库改造和系统升级。中心将在系统升级后,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更方便高效的各项服务。

三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何保障我们的公积金安全使用?会不会出现因投资失误而导致公积金缩水的情况?

中心有完善的管理体制保障公积金安全运行。一是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由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决定;二是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监督,按时上报月度、季度和年度书面报表,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通过实时的、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监控;三是财政监督,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由财政部门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四是审计监督,每年接受由上级监管部门委托的审计中介机构审计;五是社会监督,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3月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公报,每年给每位缴存职工邮寄对账卡,同时职工可以从市公积金服务网点、受托银行网点、政府网站等渠道随时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还贷情况。

按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的投资须经管委会批准,且只能投资于一级市场购买国债。目前我中心资金使用率高,无购买国债的情况,投资收益均为存贷款收益,属于稳健低风险的投资方式,不会出现因投资失误导致公积金缩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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