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报记者 曾明 赵宇
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柴油实施方案》提出,自2014年12月1日零时起,在全区范围内所有加油站开始供应销售满足第Ⅳ阶段排放要求的车用柴油;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在全区范围内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非国Ⅳ车用柴油。
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负责人分别向记者介绍,近年来,该公司不断加快中转油库扩容建设,形成了铁路、公路、管输为一体的物流配送体系,合理调运国Ⅳ车用柴油资源,保证全区加油站不断档、不脱销,全力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的责任。中石油钦州炼化、中石化北海炼化已于2010年、2011年先后运行投产,这两大炼油企业加快推进油品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大力组织国Ⅳ车用柴油生产,保障广西国Ⅳ车用柴油资源供应充足。
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在广西范围内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非国Ⅳ车用柴油,在广西范围内所有加油站的车用柴油必须符合国Ⅳ车用柴油标准;封闭销售国Ⅳ车用柴油的地市及区域的所有加油站,柴油标识将统一采用“标号+车用柴油+(Ⅳ)”字样,如“0号车用柴油(Ⅳ)”;在价格方面,按照国家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坚持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原则,执行优质优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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