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州市某单位的刘某,因为他人作担保,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
刘某与老邻居王某是多年的好友,2011年的2月,王某来找刘某,请他帮忙作担保。王某告诉刘某说,因生意需要他得买辆车,可家里的钱又不够,只能再向银行贷款10万元了。王某到某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银行要求王某找一个在行政单位工作的担保人。王某向刘某央求到,自己实在是没有别的办法了才请他帮帮忙。一向热心肠的刘某看到王某这样的央求他,也没细想便答应了。
过了几日,刘某带着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随王某一来到某银行办理了贷款的相关手续。王某因购置车辆向银行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利息和日期。贷款手续办理完成后,王某为了感谢刘某,便提出想请刘某吃顿饭,好心的刘某看到王某刚刚向银行贷了款,便拒绝了。王某贷款买了汽车了后,便没有跟刘某联系过,直到刘某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才想起自己曾为王某作过担保。原来王某因生意不景气,拿到贷款后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交纳还款,而且人也“失踪”了。银行便将王某和刘某一同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王某之间的合同有效,要求王某给付银行10万元贷款及利息,刘某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时间:2月3日
地点: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担保人并非是走个程序签个字那么简单,还需要负相应法律责任的。遇到此类事件还需谨慎,不要随意为他人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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