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场交通事故导致一位女大学生右腿截肢,然而肇事司机却因规避执行而将陶瓷经营部假转让,后注销变名经营,对法院声称外出打工,其弟肇事车主也为规避执行前往浙江收购废品,不报告财产。近日,两兄弟被利辛县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在强大的法律震慑下与受害人达成执行和解,全部履行了30万元赔偿款。
2009年6月,江志某驾驶其弟江廉某所有的三轮车,将公路右侧的女大学生袁某撞倒,致袁某右大腿碾挫伤。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处理认定:江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袁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行右大腿中上段截肢手术,经伤残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因江志某经交警大队支付袁某治疗费5000元后不再给付,袁某即一纸诉状将司机江志某、车主江廉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江志某、江廉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袁某各项费用460917元(已支付的5000元应予扣除),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计11509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江志某、江廉某拒绝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廉某长期在外,而被执行人江志某在2009年6月发生交通事故后,即将其经营的“东鹏陶瓷”经营部转让给张某,后注销“东鹏陶瓷”变名为“利辛县新中源圣卡陶瓷”。此后,江志某声称其在江苏江阴打工,而实际上其仍在新中源圣卡陶瓷经营部经营。 2010年11月,利辛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江志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2011年1月19日,利辛法院得知被执行人江廉某在浙江省常山县收购废品玻璃,即决定前往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经对其租房处进行搜查,搜查出现金9100元。并查得江廉某在2010年春节前购买了一辆五征牌机动三轮车,但江廉某并未如实报告其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也以被执行人江廉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罗凯记者常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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