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讯 近日,利辛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判处邢某某、高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今年32岁的浙江人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9年11月份与浙江省普洛得邦制药公司签订协议,以每吨300元的价格将制药厂的制药残渣、废水交给自己处理。随后,邢某某又以每吨收取60元好处费的价格,将制药厂的制药残渣、废水交给高某某处理,后高某某几经转手,由任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将一百余吨制药残渣、废水卸在该县杨庄等处,并将其中约70多吨制药残渣、废水倾倒在利辛县境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据悉,该县处理该事故废渣、废液的直接费用就达到近百万元。 (王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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