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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血泡进甲醛溶液生产“毒鸭血”夫妻双双被判刑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2-03-01 23:35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生产“毒鸭血”夫妻双双被判刑

2月16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毒鸭血”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刘振坤、李英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刘振坤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万元,判处李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万元。

2011年9月19日,利辛县工商局工作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利辛县城关镇新桥菜市场经营户销售的鸭血取样后,送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经检验:送检的鸭血半成品中含有甲醛成分。利辛县工商局将该案移送至利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振坤、李英夫妇自2010年10月份开始,从利辛县恒盛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猪血,拉到其在利辛县城关镇双桥租赁的房屋内进行加工。在加工过程中,为使猪血半成品色泽美观,又能存放较长时间不易腐烂,刘振坤购买了甲醛,按照一定的比例,将甲醛倒入水中,形成了不可食用的有毒、有害的甲醛溶液,然后刘振坤、李英夫妻将加工的半成品猪血浸泡在甲醛溶液中。至2011年9月止,刘振坤、李英共加工生产含有甲醛成分的猪血十余吨,销售给李某、苏某某等多名食品经营户,食品经营户则以食用“鸭血”进行销售。案发后,刘振坤、李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又退出了非法所得5万元,已被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振坤、李英在加工生产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两被告人均有投案自首情节,又能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王妍武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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