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无端被对方诬告,拖进一场官司,案子4次被中院发回重审,我身心俱碎,受了多少委屈,遭了多少罪,9年后,眼看我胜诉有望,主审法官却说关键的证据弄丢了,无法重审,你说我怎么能接受得了? ”
5月27日,坐在记者面前的任燕,情绪激动,泪光闪烁。
离婚后突遇一场欠款官司
任燕,利辛县张村镇人,今年53岁,1982年与前夫夏清峰结婚,2002年淮北市中院判决二人离婚,两孩子随任燕生活,利辛县张村镇菜园村桥东组文州街道一处房产归任燕所有。
2003年5月29日,张村镇个体户于顺义,将她和前夫夏清峰告到利辛县法院。于顺义诉称:夏清峰、任燕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先后向他借款129000元,后他又支付现金3000元给夏清峰,由于夏、任无力还债,以其文州街道二层六间楼房折抵借款,并于2002年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关系有效,偿还所欠借款132000元。
此案历经四次审理,四次上诉后,2010年8月,亳州市中院再次作出裁定,将案件发回利辛县法院重新审理。
任燕告诉记者,这场历时9年的官司,给她造成巨大的伤害。自2003年后,于顺义夫妻经常以此为由,无端霸占她的房屋,侵占她的合法财产,搞得她有家不能归,不得不多次报警求助。 2003年5月,于顺义夫妇强行将她的门打开,将房子租给他人使用;2004年3月,于顺义夫妇将她的门锁砸开,让别人进入她的房子;2004年4月,于顺义将她家中的生活用品砸坏并扔入河中。
司法鉴定“鉴”出“问题借条”
原本,任燕和夏清峰离婚后可以井水不犯河水,各过各的日子。改变这一切的就是前夫夏清峰写给于顺义的几张借条和收条。分别为:2000年2月5日借款45000元;2000年10月8日借款30000元;2001年2月15日借款54000元;2003年3月16日收款3000元。合计132000元。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曾对这四张条据进行鉴定,结论为:2000年2月5日和2003年3月16日的两张条据上,字迹形成时间基本一致;2001年2月15日、2000年2月5日、2000年10月8日三张借条上的8枚指纹的实际形成时间基本一致。
2011年,利辛县法院委托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再次对条据进行了鉴定,结论为:2000年2月5日出具的借条与2003年3月16日收条上的书写字迹形成时间相近;2000年2月5日借条、2000年10月8日借条、2001年2月15日借条上的捺印指纹与落款日期为2003年5月29日 《民事起诉状》上的捺印指纹,形成时间相近。
拿到这份鉴定后的任燕,看到了官司胜诉的希望,因为她认为,这足以证明这几张条据是有问题的,就是夏清峰于2003年仓促之间补打的假条据。
“问题借条”在案件卷宗中莫名消失
拿到北京方面的司法鉴定书,任燕焦急地等待着利辛县法院的再次审理,她想等这次审理胜诉之后,就去追究夏清峰的法律责任,为这么多年自己所受的委屈讨一个说法,但就在这时,她突然得到一个消息,存档于案件卷宗中的那四张原始借条和收条“丢”了,重审突然变得遥遥无期。
任燕认为,这是夏清峰和于顺义之间商量好的一个阴谋,她无端被拖进一场长达九年的官司,费时费力费钱,因为司法鉴定的结果对对方非常不利,导致现在条据突然“丢失”,她强烈要求追究法院有关法官的责任和夏清峰的责任。
6月12日,在本报编辑部,利辛县法院魏院长告诉记者,原告方赖以起诉的四张原始条据确实丢失了。因为该案件主审法官王某丢失了条据,6月1日,利辛县法院党组研究决定,根据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给予王某行政记过处分。
对于发回重审四次的违规问题,魏院长没有正面回应。
魏院长同时告诉记者,该案被亳州市中院发回重审后,利辛县法院组成合议庭,由王某主审。 6月7日,该案件原告于顺义自愿撤回对欠款的起诉,该案已经审理终结。
对此,任燕说,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对方撤诉此案已了,但她的怨未消。
安徽大学法学院专家:区分性质视情查处
对此案,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及其指导下的法治新闻组提出了几点看法:
一、《刑法》在“妨碍司法罪”一节中并无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规定,本案中任燕前夫夏清峰若真有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可以此罪追究。但本案有两种解决思路,一是任燕可要求法院在判决时不予采纳伪造的证据;还可以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将伪造证据看成是“虚构事实”的行为,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二、要对该法院的法官保存证据的行为进行调查,明确该条据“丢失”是办案法官故意还是过失的行为。
若是故意行为则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颁布的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条: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甚至要依照刑法,情节严重的也可依照刑法第307条 “帮助当事人毁灭罪”从重处罚。
若是过失行为,则依《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鉴于本案当事人任燕为此案件反复九年,耗费人力、物力、财力不可计数,且本案造成较大范围的社会影响,故仅给予办案法官不痛不痒的记过处分过轻,未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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