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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手续不完善 十万元打“水漂”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2-11-06 11:53   https://www.yybnet.net/

最近,利辛县纪王场乡纪王场村村民董月季反映,他购买一块宅基地,委托村干部纪玉云父子代建,并支付了代建费、材料费等,因双方没有签定代建合同,纪玉云父子建好新房后对外出售。期间,该新房又被当地国土部门以违法建筑予以没收。无奈,董月季起诉到法院维权,也没讨回新房,为建房已花了10万元的董月季欲哭无泪。

董月季告诉记者,2005年6月12日,他向当地村民纪峰购买了一块宅基地,4间,每间6000元,当年宅基地款付清,并和纪峰签订了“地契”一份。购地后,他准备找施工队建房,此时,纪玉云和儿子纪绍亮主动找到他,要求承包建房工程。当时,双方口头协议,建四上四下八间新房,代建费、建房材料费等共计7万元。实际上,他支付了7.6万元,纪绍亮给他出具了两张收条。

“让我没想到的是,2006年5月,纪绍亮将我家正在建设中的两上两下四间房子以8.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村民冯洪刚。 ”董月季说,2007年12月,他将对方告上法院。记者在利辛县法院一审判决书上看到,纪玉云辩称说,他没有给董月季建房,也不存在卖房、占房一事。纪绍亮辩称说,这片土地上的房子是他用自家的土地从纪文明(纪峰的父亲)手上换来的。董月季给他的76000元,是用来购买他盖的这两上两下的新房。

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纪绍亮出面负责承建董月季家房屋工程,并于2005年12月1日,纪绍亮以其个人名义向纪王场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纪王场村委会于同年12月3日经研究同意建房,并建议上级批准,但国土部门一直没有批准。 2006年3月,纪绍亮动工建房,2006年4月,利辛县国土局对纪绍亮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给予了处罚。

利辛县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争议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董月季从纪峰手中转让所得的。因此,一审判决为,纪玉云、纪绍亮返还董月季上下两层八间新房。

一审判决,董月季虽赢了官司,可是他并没有要回房屋。因为早在2006年4月,利辛县国土局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了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罚款2660元。但处罚人却是代建人纪绍亮。当年,纪绍亮也没有对处罚提出异议。

对于法院的判决,纪玉云父子不服,提起上诉,之后,经过二审,上诉,发回重审……历时六七年,去年,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利辛县国土局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土地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虽利辛县国土局现一直未对处罚物进入处置执行程序,但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已归国家所有。

董月季说:“我家没房子,我和老婆一直租房子住,为了建房,我还贷了款,到现在还没能力还,没想到钱没了,房子也没建成。 ”

42岁的农民董月季花了10万元购地建房,到头来却打了 “水漂”,为此,本报提醒读者应吸取他的教训,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申请建房、委托他人代建等,一定要依法审批,完善有关手续。

本报记者 王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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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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