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抢车辆被追回,车主不愿认领,情理中应是失而复得的快乐,竟然在办案公安机关那里转化为受害人怠于认领的烦恼。这一悖于常理的现象背后潜伏怎样的玄机? 10月中旬,记者深入蒙城公安局的基层所队,探究问题根源。
→涉案车辆弃如敝屣
在蒙城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记者见到一辆被风雨剥蚀和尘土掩盖失去本色的面包车,4个轮子已经破瘪不堪。据该中队中队长李光介绍,车辆是涉案物品,案件虽然早已完结,但失主对警方的多次通知置若罔闻。类似的情况在蒙城县公安局大部分中队、派出所普遍存在。由于失主表现不积极,且是涉案有主车辆既不能使用,也不能拍卖上缴财政,所以散落在基层,缺乏保养,只能眼睁睁看着这些车辆自然折旧、报废。
记者在采访中获知,蒙城县公安局今年以来举办了5次“被盗涉案物品返还现场会”,已有价值百万元的被盗汽车、摩托车、电瓶车等物品返还给群众,但目前仍有100余辆摩托车、三轮车、电瓶车未找到失主。特别是马集、许町两派出所追回的被盗桑塔纳、面包车两辆,办案民警多次联系两位失主,可他们就是不来领回,让民警犯难。两派出所负责人介绍,被盗的桑塔纳系天津的,面包车是合肥的,办案民警破案后曾多次打电话联系失主告知其被盗车辆被追回,希望前来认领,但他们迟迟不来。许町派出所内的面包车已经露天停放近三年,车辆即将报废。
→尴尬背后权益纠结
失主缘何不肯前来认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蒙城县支公司副经理邢建向记者道出其中的原委,车主大都已向各相关业务保险公司投保,车辆被盗后,车主只要有受理报案公安机关的证明,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虽然车主有向保险公司提供案件破获车辆被追回信息的义务,但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很多失主也就不再过问。而且,因保险公司已经理赔,被追回的车辆所有权属于保险公司,车主们更没有向保险公司提供信息的积极性。
而对于办案的公安机关,案件破获后,只能通知车主前来认领,尽管知道车辆的所有权可能已经因保险理赔发生转移,而无法获悉该涉案车辆所投保的公司,也就无从告知。此外,也没有法定的义务一定要通知到保险公司。对于该部分车辆,由于不能随意处置,只能长期存放,任其逐渐破损、报废。
保险公司并没有设置部门专司进行理赔后的车辆追索,邢建副经理还告诉记者,不少被追回的盗抢车辆因时间过长,损坏较严重,没有什么价值,而办案机关往往评估的价值过高,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要向公安机关交费用,加之认领往返费用不合算,也就没什么热情。
→法制建设期待破冰
那么多车辆,有的还是新的、半成新的,由于无人认领而任其破损,不少办案民警感到心疼,但办案机关又没有处置的权力,也只能徒唤奈何。甚至,有的公安机关用来解办案用车之需,不仅违规,而且也担心失主某天来认领又纠缠不清。
保险公司在赔付后,车主的信息提供义务还应该加以立法确定,并辅以相应的强制措施,否则,这种失主获得赔付后不管不问的状况不会改变。而办案机关在明知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如何能够获知真正的涉案车辆所有人,车主、保险公司、公安机关还应有一个共享的信息平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此外,不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民警认为,对涉案车辆,能通知车主而其不愿积极认领的,或者无法查找失主,经公告,一段时间后,应明确公安机关有权公开处理,比如拍卖,收益上缴或提存,如此不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这仍需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本报记者王新宇通讯员于林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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