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22日,蒙城县小涧镇村民于怀明向记者反映,只因对“轻伤”与“轻微伤”认定不同,蒙城县法院前后的两次不同判决使自己被关押了14个月。而申请国家赔偿,却至今未果。
根据于怀明提供的判决书反映,2007年3月,因亲属与于怀明承包窑厂一事发生纠纷,黄玉琴(化名)来到窑厂阻止施工。冲突中,于祥杰、于建殴打了黄玉琴,致使黄玉琴腰背部受伤。经蒙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玉琴伤情属轻微伤。按规定,轻微伤只涉及民事损害赔偿,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过错方治安管理处罚。对此不服的黄玉琴,申请重新鉴定。经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玉琴伤情属轻伤。按规定,对国家支持公诉的轻伤案件,被告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008年9月,于怀明、于建、于祥杰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批准逮捕。同年12月,蒙城县检察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向蒙城县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3月,蒙城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三人均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人不服,向亳州市中院提出上诉。2009年6月,亳州中院裁定该案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被告人于怀明申请对黄玉琴伤情重新鉴定。随后,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黄玉琴损伤尚未达到轻伤程度。 2009年11月,经蒙城县法院决定,于怀明、于祥杰、于建三人被取保候审。今年7月,蒙城县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认定黄玉琴伤情属轻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三人无罪。
判决无罪后,于怀明向蒙城县检察院、法院提出申请国家赔偿。“检察院让我去找法院,法院让我去找检察院。 ”于怀明说道。11月22日上午,记者与蒙城县法院取得联系,行政庭陈姓法官告诉记者,申请国家赔偿直接向亳州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而亳州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庄姓法官则告诉记者,于怀明首先应向负有赔偿义务机关的蒙城县检察院、蒙城县法院提出申请,如逾期不受理或对答复提出异议,才可再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
(记者袁中锋)
新闻推荐
蒙城讯 白天是一名职业电工,在建筑工地老老实实、认真工作;晚上是一名业余小偷,在建筑工地鬼鬼祟祟,偷取电线。近日,这个“两面派”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近期,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安置楼房建设工程中,...
蒙城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蒙城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